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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是唐宋科举制度下的一个考试科目,主要考查考生对律、令等法律知识的掌握,目的在于为政府选拔出通晓法令的人才。明法科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汉代的丞相辟召四科之一的“明达法令”,而其作为一项考试制度则正式形成于唐朝,并初具规模,有一套完整的考试程序,有特定的考生人群,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及第标准和仕宦出路。但唐代科举重视进士词赋取士,明法科并不受统治者所重视,明法登科人员也少有作为。唐朝中后期及五代时期战乱频仍,明法科并未真正得到发展和利用。直到宋代,这个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律的朝代,明法科考试制度才得以发展。宋代多明法之君,基于宋朝统治者对法律在选拔人才和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宋代很多皇帝都对明法科进行过变革及调整。宋朝伊始,太祖就恢复了由于战乱而废置的明法科,太宗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曾把明法科从一门单独的考试科目,变成其他诸科的公共科目,后来又复置明法科;真宗时详细规定了明法科的考试场次及考试内容;仁宗时调整了明法科的合格标准,修改了考试办法,使明法科考试更加符合统治者选拔人才的需要;神宗时期,重用王安石变法,罢诸科,创“新科明法”,这一时期科举考试科目仅存进士科和新科明法科,把法律提高到了显学的地位,并且新科明法只考律令、断案、《刑统》大义,不再兼试经义,使“天下争诵律令”。但哲宗时期司马光上台,明法科又回到兼经的老路,徽宗时还遭到了废除。宋室南渡后,高宗又恢复了新科明法科,但已不似神宗时的辉煌,孝宗之后明法科又恢复兼经,几经变化,随着南宋的灭亡而不复存在。以后朝代也不再设立。宋代明法科扩大了招生人数,因此明法科登科人员远比唐代多。从宋代明法科登科人员的出路、事迹,亦可反映出宋代明法科在当时社会地位和作用。明法科考试制度在宋朝的消亡也有着深刻的原因,但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六七百年,与宋代其他法律考试,如出官试、试刑法等,共同为朝廷培养选拔出通晓法律的人才,对于提高官员的法律素质,减少官员犯罪的发生,巩固社会稳定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