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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随着最新的UCP600的颁布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笔者认为其中最突出的发展是信用证审单制度的变化,信用证审单是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这些变化对信用证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重新进行了分配,对整个信用证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在对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内涵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之上,对UCP600与UCP500中信用证审单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新的已在UCP600中作为信用证审单必须参照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的规定,对新的信用证审单标准进行分析研究。与此同时分析了本次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变化的原因和过程,并试图从UCP600信用证审单相关条文的变化中寻求审单标准的实质性变化或与UCP500的本质差异,并对这种实质性变化或本质差异对信用证国际法律制度或对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影响作出一定法律分析,提出指导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审单及司法实践审单标准认定的意见;另外,从对信用证审单标准变化的分析中重新认识UCP600修订的主旨,从中探讨其对信用证制度发展的最终影响,在此基础上构想我国如何依据UCP600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在对UCP600信用证审单问题的法律分析过程中,本文采取了分别以审单标准的实体性、程序性规则作为研究对像的分类方法,并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判例研究、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对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进行了分析。全文共五万余字,正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UCP600信用证审单法律问题进行概述,其中包括对信用证审单法律内涵的分析、UCP600与UCP500信用证审单制度的比较分析及UCP600信用证审单制度的法律特点;第二个部分主要是对UCP600信用证审单实体性规则的法律分析,其中主要从信用证审单形式审查原则、信用证审单表面相符原则、信用证审单严格相符标准及ISBP中信用证审单相关规定四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三个部分论述了UCP600信用证审单程序性规则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信用证审单主体、审单时限及单据拒付后处理程序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适用UCP600信用证审单相关规则的法律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信用证审单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适用UCP600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