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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近代以来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依赖于完善的法制保障和健全的组织架构,消费者组织的运作十分成熟。国外消费者组织大多为消费者自发成立的团体,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以及政府消费政策的制定具有较大影响。在对消费者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除了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外,还与之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模式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自身的工作压力,同时也使消费者保护工作更有成效。然而,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在现实中却频频遭遇尴尬:“欧典地板”事件致使消费者协会的“3.15”认证权被撤销;部分省消协向企业索要封口费被曝光;“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频频拷问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成效……这一系列的尴尬事件迫使我们对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进行重新解读。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反映出我国消费领域相关制度和消费者组织结构因素严重欠缺,尤其是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重要组成的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和中介性存在不足。目前,最具影响力的消费者协会长期归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于半官半民的尴尬地位。而受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和社团法制不完备等因素影响,我国民间性消费者组织发育迟缓。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缺少独立运作、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使命的消费者自治组织。从理论上讲,独立的消费者组织将大大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可以为消费者个体的消费行为提供组织支撑,并且在市场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道安全过滤网。构建具有独立性、中介性的消费者组织,有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团体法律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对非法社会团体的规制制度需要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关涉到国家行动的界限、个人自由的范围等问题,也意味着权力格局的重新划分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因此,面对这个谨慎而复杂的制度安排,笔者主张通过完善法制和政府改革来提高消费者组织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使其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用规范研究的方法论述消费者组织的基本概念以及消费者组织独立运作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非独立运作表现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国外消费者组织运作的成熟经验;最后一部分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探求构建经济法视野下具有独立性的消费者组织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