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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尤其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在信用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但能够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可以促进商品的流转,并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完善。但同美国等履约保证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在理论研究方面,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多集中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和性质方面。在保险实务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仅发展的较为缓慢,而且存在管理松弛等弊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欠缺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同的法院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同样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针对上述现象,本文拟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作一较为全面地研究。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运用了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参考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性质进行了界定。以此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几个较大的保险公司制定的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本文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制度构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进行了研究,并试着为完善我国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提出一些浅薄的意见。具体来说,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与价值。何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综合起来无外乎三种观点,即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本文认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个具体分支,而且有别于保证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笔者在介绍学者的三种观点即保险说、保证说和二元说的基础上,坚持认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险的属性,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个具体类型。为了突出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地位,笔者在介绍了国内外保证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基础上,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笔者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适用领域会越来越广。 第二部分,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制度构建。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发展的较为迟缓,只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几个实力较强的公司才开始兴办诸如车贷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为了规制这些新业务,保险公司也制定了详细的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本部分结合诸如《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责任等进行了研究。就合同主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