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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无论法律规定得如何细致,都需要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进行解释,否则法官很难依照法律解决纠纷。法官释法的实质是法律解释,即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法律文本的具体适用所做的解释,其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法官释法公众认同中的公众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对刑法规范、刑法知识或刑事判决知悉并以某种方式表明是否认可的社会民众。公众认同是指公众对某一事物通过自身的实践感受或理性分析,而形成的一种认可、接受。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是指是指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多种因素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所做的解释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法官释法公众认同的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论和人民主权论。人本主义理念与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公众认同是人本主义理念下法官释法应该具有的品性,人本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法官释法必然导致公众认同的结果。人民主权是法官释法权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人民主权理念下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本质是对权力“让渡约定”的认同,即公众对“正当约定”、“公平约定”和“有益约定”的认同。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具有重要意义,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有利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有利于提升刑法权威、有利于正义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刑罚的顺利实施。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面临着现实的困境,首先,法官释法具有专业化的倾向,而公众难以对专业化的定罪和量刑产生认同。其次,公众意愿具有非理性、难以估量以及缺乏规范约束的弊端,导致法官在进行释法时往往无所适从。法官释法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工具就是社会相当性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认定、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认定、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认定、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认定以及刑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等多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实现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要倡导常识主义的释法理念,倡导常识主义的释法理念就是要树立常识主义刑法观,实现定罪的常识化和量刑的常识化。实现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应当倡导客观的目的解释,如此才能使解释结果获得公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