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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获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实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利于繁荣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健全现代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我国最早开始关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的决策范围,源于国务院在2008年12月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探究使养老保险的投保人获得税收优惠”的议题。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8月发布了《“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中国保险业发展》,也提出了“通过逐步推进实施养老保险递延纳税的试点,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本文以南京市为例,根据工资增长率、投资收益率、通货膨胀率等指标,并考虑性别差异,通过养老保险替代率模型进行保险精算,为南京市实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进行方案设计。本文研究表明,从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职工工资收入和保险市场发展三个方面来看,南京市实施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可行的,提出南京市税收递延型保险适宜采用更具科学性和优越性的EET模式,建议南京市选用按工资缴费比例15%的方式缴费,并根据员工年收入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而在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运作方面,应当以契约模式为基础,结合信托模式,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