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的拒绝执行权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snowshine111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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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级决定或命令的执行与拒绝执行,是公务员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公务员是否拥有在特定条件下正当拒绝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权力,不仅对维护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而且对于确保政令畅通和维护行政权威,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通过“王凯锋案件”等三个具体案例,引出了关于公务员应如何面对上级违法命令,公务员执行了上级违法命令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级坚持让下级执行违法命令,下级如何作为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就是要赋予公务员拒绝执行权,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则体系,使公务员在面对上级发布的违法命令时,能有效行使拒绝执行的权利,并得到法律保障。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其中第54条确立了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然而,当前我国公务员的拒绝执行权是否完善,在实践中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基于以上问题意识,笔者展开了对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思考。论文第一章是对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概述。首先,笔者对公务员不服从上级决定或命令的表述,采用了“拒绝执行权”这一概念,理由在于:1、法条中已有了“拒绝执行”的具体表述;2、公务员对上级的命令不予执行是法律上的拒绝行为,而非单纯的“抵抗”或“抗命”;3、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具有广泛的使用基础;4、这一表述含义较为明确,容易为人接受。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内涵。其次,阐述了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意义,即体现了民主意识、法治原则和职务要求。第三,探讨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理论与实践。1、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各级公务员坚决服从与有效执行上级行政长官的命令视为根本前提,作为保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目标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首要条件。2、一些国家的法律大多规定如果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命令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有权拒绝执行。3、公务员一旦决定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必须采取一定的处理方式。4、既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命令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公务员受到侵害时的权利保障问题。论文第二章探讨了我国法律对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规定。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的关于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规定大多见于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中,不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4条以全口径的方式从法律上赋予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或违法命令享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基本上勾勒出我国公务员对违法命令不服从制度的框架和轮廓。其次,探讨了我国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法律属性。1、权利属性,包括公务员具有的抗辩权和具有拒绝执行命令的权利。2、义务属性,包括规定了公务员的服从义务和不服从义务。论文第三章探讨了我国公务员拒绝执行权实施中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的构想。迄今为止,我国仅仅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公务员享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执行中的规则体系而不易落到实处,难以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建立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规则体系,使之具备严格的可操作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深入的思考。我国公务员拒绝执行权实施中的问题包括:1、做出“决定或命令”的“上级”界定不明,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时会产生诸多困惑,甚至无所适从。2、明显违法的标准不明确,无形中增加了公务员的判断义务,使之成为其可能承担不利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从而加重了公务员不应有的法律负担。3、上下级责任划分不明,对上下级责任归属的规定显然有偏重于下级一方的倾向,从而与法治社会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立法宗旨相违背。4、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范围不确定,没有明确抽象文件是否属于上级命令的范畴。5、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无法实现制度公平。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的构想,即尽快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出台公务员行使拒绝执行权的行政法规,建立和完善这一权利的规则体系。具体来说,应着重完善以下方面。1、明确界定上级范围,规定发布命令的上级具有与命令行为相适应的行政职权,与接受命令的下级应具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2、规范上级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标准,采用列举的方法进行具体规范。3、完善责任归属体系,分清执行命令时上下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4、明确公务员拒绝执行权范围,将具体命令和抽象命令都纳入“命令”范畴。5、确立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必要的程序环节,确保制度公平。论文第四章探讨了公务员行使拒绝执行权的法律救济。立法赋予了公务员相对不服从的权利,同样应当考虑到公务员违抗或者质疑上级的命令很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从而在法律上采取措施,保障公务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免受来自上级的不利对待。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救济存在的缺陷。1、排除司法救济。公务员对于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在体制内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造成本身就处在权力结构下级的公务员对于上级的错误行为主张难以得到认证。2、救济机构缺乏权威。在公务员因为拒绝执行上级命令遇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仅仅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救济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现行体制上潜在的深层次原因,这种救济仍具有严重的局限性。3、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公务员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体制内已经注定存在先天的不平等性,很难获得切实平等的诉讼权,也难以通过平等诉讼的方式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其次,探讨了完善法律救济的构想。1、借鉴国外经验,对行政救济制度不断予以完善。2、规定公务员由于行使拒绝执行权受到行政机关不利对待而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是将由此对公务员身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论文的结论部分,进一步重申了公务员拒绝执行权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公务员享有的拒绝执行权,但在实践中尚未建立确保此项权利有效实施的规则体系,从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构想。同时,笔者认识到公务员拒绝执行的权利只是依法行政的尝试,而真正实现和保障好这一权利则是任重道远的目标,需要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借鉴更多、更有意义的实践成果,推动我国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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