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APEC蓝”的出现无疑给APEC会议增添了一丝绚丽的色彩,随着人们要将“APEC蓝”变成“北京蓝”的呼声日益高涨,环境污染再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问题。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一改以往单纯的行政强制手段,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进行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我国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也建立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同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其旨在进一步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运行,因此,以此为契机构建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法学界历来是通过研究排污权法律属性来定义排污权,本文认为,排污权应该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其具有调节性、主体限定性和科技性三个法律特征。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该国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内环境资源使用权的总量,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特定主体,并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允许排污主体在交易市场自由转让剩余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以实现污染防治的环保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生态哲学理论、科斯定理和环境权理论奠定了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尚无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零散法律规定,构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排污权没有得到法律正式确认;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排污权的原始取得规定不合理;排污权交易市场缺乏法律规制;排污权交易缺乏合理监管。国外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设较早,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美德英三国的制度各有千秋,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其带给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有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保障;推行总量控制制度,以实现减少排污的环保目标;注重激励手段的运用,促进排污单位减少排污;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保障排污权制度顺利实施。在比较中外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本文确定了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指出在遵循总量控制、公平分配和交易法定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认排污权,着重构建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法律制度,并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最后明确了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