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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进程一直是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更是其中一个热点。经过20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村委会选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全国范围得到了全面的推广,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中得到了切实的实惠与好处,被誉为中国民主化的历史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村委会选举制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例如,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与不足,缺乏统一性;在选举中还存在着贿选、乡镇政府的干预操纵等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距离现代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成效与不足,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法律确认,是指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解释等形式,对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等内容的确认。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直接提名原则、差额竞选原则、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原则;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选民登记、产生候选人、投票选举等重要环节。 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在制度上已经进入法制轨道;在实践中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对话机制;民主程度不断增强;培育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有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选举程序不够规范;贿选、村两委矛盾的加深、乡镇过分干预的存在影响了选举的公正与质量;普遍存在的厌选令人担忧;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对选民权利的保护,如选民登记制度限制了部分选民权利的行使,罢免程序的不完善不利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村民选举权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观念上要进一步转变,逐步培养和提高村民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开展对当选村干部的思想教育;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理顺乡村关系,化解两委矛盾;法制上要进一步完备,对选举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罢免程序和选举资格制度,完善救济体制,从民事诉讼救济、刑事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和人大监督救济等几方面给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