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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依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侦诉机关之间具有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分立、制约特点的侦诉关系模式。这一模式在加强强侦诉关系紧密性的同时,对于实现侦诉机关之间权力制衡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我国检察机关的两个重要职权。它们之间经历了“合-分-合”的发展过程。“捕诉分离”时期,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办案效率低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引导及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使得捕诉权力的重新调整迫在眉睫。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的倡议。2019年12月30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模式予以明确。基于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捕诉合一势必会对侦诉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侦诉关系模式有侦诉合一模式、侦诉分离模式、混合模式。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是分别适用前两种传统侦诉模式的典型国家,日本所适用的混合模式是一种兼具合一和分离特点的折中模式。当前,在侦诉关系上采用合一或者分离模式的其他国家,都在朝着混合模式的方向靠拢。对捕诉合一模式下的侦诉关系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司法实践中,以往侦诉机关协作薄弱,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诉关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顺利运行和刑事追诉目的的实现。而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发现事实、收集证据方面可给予侦查机关合理的建议和及时引导,这不仅可以避免违法侦查行为出现,还有助于增强检察监督力度,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的方法,对捕诉合一模式下侦诉关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详细阐释。重点研究了捕诉合一模式对侦诉关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侦诉关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