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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第三人因耳闻或目睹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而引起的心神不定、精神萎靡、绝望等种种精神损伤的总称。作为一种对健康权侵害的一般侵权行为,其赔偿理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第三人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导致其赔偿责任的构成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源起于英国,随着现代人权制度的飞速发展,大陆法与普通法国家均逐渐确立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两大法系均认识到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与构成要件的问题实质上是法律政策与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各国纷纷根据自己的国情与法律传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各国的立法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构成要件等方面,其实质为通过建立不同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各自的法律技术规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适当控制可得诉请赔偿的第三人的范围,以防止第三人滥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文章通过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可行性分析的探讨,奠定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在理论的探讨上,认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权运动的产物,是对传统侵权法的突破,在性质的界定上赞成间接受害说,并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学说,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域外法的考察,对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做深入探讨,从中探究出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为:立法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缺乏明确定位。最后为文章撰写的终极目的,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司法实践及最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具体建议为:1、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为中心,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借鉴美国法、法国法及日本法的做法,适当拓宽第三人的范围;3、在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建立任意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4、拓宽侵害生命权致害的类型,建立“充分赔偿”为原则的赔偿机制;5、理顺思路,确立以酌定赔偿为主,限额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6、明确规定赔偿的最高额,同时对最高额的突破予以严格限制。文章试图通过这些建议对完善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