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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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在海上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国际贸易的繁荣带动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然而,我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很多实务问题都没有涉及,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漏之处。学术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研究上,缺乏对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本文试图分析制度运作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从法理学、民法学、保险法学中探寻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第三部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限制以及时效问题。我国虽然己经确定应当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是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与规定方式截然不同的英国法进行对比。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部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主要讨论了代位求偿权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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