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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制度来自于英美法系,经过长期的发展,英美学界对于司法认知的基础理论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司法认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研究起步较晚,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认知的事实未作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国法院正面临着刑事案件数目激增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司法认知作为证明规则的例外,可以免除繁琐的证明程序,避免法院在无争议的事实上浪费宝贵的时间,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认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故此,本文对司法认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构建中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具体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共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司法认知的基础理论。此部分论述了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司法认知的效力。首先,对现今国内外关于司法认知的几种概念进行了评述,归纳出司法认知的概念,认为司法认知是法官的一种职权行为,与免证事实、推定不能混淆。其次,在司法认知的范围上,指出司法认知是对显著事实的认知、对确定的、可查证的事实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认知。最后,在司法认知效力上,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文章认为司法认知的效力是不可反驳的,理由是司法认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效率性上,并且司法认知在对象上不存在合理争议,在程序上有严格制约,是可以保证其正确适用的。第二部分为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基础理论研究。此部分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价值和风险。关于司法认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证明程序的简化以及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诉讼方面。至于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风险,是文章着重介绍的内容,体现在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的适用司法认知,司法认知不允许予以反驳可能对被告人权利造成损害,以及将司法认知与认证等概念等同、滥用而带来曲解。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分析。此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运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司法认知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目前只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对免证事实之范围有所涉及。在理论研究上,我国对司法认知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学术成果增多。在实践运用上,文章结合在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收集的刑一庭2010年全年的刑事判决书,指出目前刑事判决中司法认知的事项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曾经接受刑事处罚的认知、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认知、对政府事项的认知、对显著事实的认知等。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显著事实的运用不够充分,对确定的、可查证的事实应用太少,但是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印证证明方式、法官的不了解、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而这些状况正在转变,司法认知在我国是有用武之地的。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认知制度的构建。此部分主要论述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制度加以完善的具体构想。在司法认知的范围方面,文章认为应在对显著事实的内涵与外延界定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对显著事实的司法认知;对科技事实,应明确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的科技事实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在其具体应用上,可以为科学原理制定专门的司法认知标准或为法庭配备专门的科学顾问;对既判力事实的司法认知,应予以限制,对于先前的有罪判决所确定的既判事实,应当予以认知,对于确定的无罪判决,同样可以认知,但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则不能认知,理由是此类判决难以保证确定无疑;对于量刑相关事实,如果难以保证量刑事实的可靠性和普遍性,则不能进行认知。在程序规制方面,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启动、告知、调查程序来予以保障司法认知的正当性,同时在判决书中应加强判决书说理,以对法官的裁量权加以制约;在二审程序中通过告知和异议程序来加以规制,主要是通过审查一审法院司法认知的运用是否适当来进行,一般不进行新的司法认知,只有为了支持一审事实审判者的判决或裁决的完整性,才允许启动新的司法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