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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只对部分具体的居间介绍行为有所规定,而刑法理论上对整个居间介绍型犯罪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认识,鲜有学者撰文研究居间介绍型犯罪,即使个别学者有所涉及,也仅就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居间介绍行为进行就罪论罪式的探讨,而对居间介绍型犯罪缺乏整体上的考察,致使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定性成为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模糊地带,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文从“居间介绍型犯罪”和“帮助犯”的概念入手,进行对比分析,花费大量笔墨分析了居间人不同于共犯的独立性,得出居间介绍型犯罪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帮助型犯罪、居间人不是帮助犯的结论。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共计约2.6万字。第一部分:居间介绍型犯罪概述。本文首先考察了居间介绍行为的历史渊源,认为居间介绍行为“入罪”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特别是“信息时代”的来临,为居间介绍活动犯罪的大规模出现提供了前提。其次本文界定了在刑法视野中居间介绍行为的范围,即居间介绍型犯罪行为是指在他人违法、犯罪活动中扮演沟通、联系、搭桥、撮合、媒介的角色,提供违法、犯罪活动成立必要的信息,促成他人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实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再次本文梳理了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目前为止共有八个罪名涉及居间介绍行为,具体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1次购、销售赃物罪,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最后本文按照一定标准对居间介绍型犯罪活动进行了分类:以涉及的被居间介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将涉罪居间介绍行为分为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居间介绍行为、双方均能构成犯罪的居间介绍行为、双方均不构成犯罪的居间介绍行为;以是否牟取经济利益为标准,将涉罪居间介绍行为分为牟取经济利益型居间介绍行为和牟取非经济利益型居间介绍行为;以居间介绍犯罪职业化程度为标准,将涉罪居间介绍行为分为“业余”居间介绍行为和职业居间介绍行为。第二部分: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居间介绍活动在刑法的视野里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鲜有学者论及,即使有所论述,要么是就罪论罪,要么是一笔带过。在相关论述中,学者认为居间介绍行为人等同于帮助犯,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未独立成罪的居间介绍行为被理所当然的当作帮助犯处理,居间介绍行为被等同于共犯的帮助行为。本文认为居间介绍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不同,并从帮助犯的概念入手,对比分析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居间介绍人的居间介绍行为的异同。本文分析了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居间介绍人的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从帮助犯的概念、从行为人扮演的角色、从是否需要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从如果认为二者性质相同《刑法》相关罪名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看出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居间介绍人的居间介绍行为不同。笔者的分析结果表明,如果认为居间介绍行为具有帮助犯的帮助行为的属性,那么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居间介绍行为的规定就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最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违法、犯罪的居间介绍人不同于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居间介绍行为有其独立性。居间人与帮助犯最大的共同点是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助者”。第三部分:居间介绍犯罪问题之解决。如何对居间介绍型犯罪设定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处断标准,笔者有两条思路:居间介绍犯或居间介绍罪。第一条思路居间介绍犯是指扩张共同犯罪,参照教唆犯的规定在刑法总论中规定居间介绍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有一定数量的特定居间介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居间犯的意义在于统摄这些零散的规定,给居间介绍行为一个明确的定性,同时现有规定不必做较大修改因而不会伤害刑法的稳定性。第二条思路居间介绍罪是让居间介绍行为独立成罪。把居间介绍行为独立成罪的好处在于把居间介绍行为定型化,严密法网,让居间介绍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根据第二条思路的需要,本文从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构架了居间介绍罪。本文以介绍贿赂为例分析居间介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有牟利故意罪,即认为居间介绍罪应当是目的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限于直接经济利益。本文通过现有《刑法》中的介绍卖淫罪和介绍行贿罪的具体规定分析,对于一次具体的居间介绍犯罪而言,其侵犯的客体与其居间介绍的对象有很大的对应关系,介绍卖淫罪与介绍贿赂罪二者的犯罪客体就相距甚远。本文要把居间介绍行为统一起来,通过研究相关各罪的特点发掘各罪最普遍的共性认为,居间介绍型犯罪其本质共同的犯罪客体应当是对社会正常运行所要遵循的秩序的侵犯,即居间介绍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第四部分:居间介绍型犯罪热点问题探析。介绍嫖娼行为、网站提供“性息”行为等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较大,本文经分析认为,应当将介绍嫖娼行为和网站提供“性息”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介绍嫖娼行为、网站提供“性息”行为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