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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和参与是现代民主的两大构成要素,公开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公开政府信息对全社会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和现实利益。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在信息化时代,通过应用网络技术建立起来的信息交互平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并渗透到民主政治领域中,产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革。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明确提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要“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不仅表明民主决策要更多地依靠信息化,更明确了“公共服务”也是电子化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因此,在信息化时代中如何重建政府的治理结构,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管理的基础,实际上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职能转变有机结合起来,就有可能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契机。
如果说,2002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吹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号角,那么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迈出了里程碑意义上的一步。然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加以必要的研究,对于深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理论探索进而指导相关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同时结合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梳理,总结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完善措施。
本文共分为7章内容:
第1章主要从信息化时代的社会特征入手,介绍了信息化的定义及特征,特别是信息化在我国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接下来介绍了信息化时代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及特点,分析信息化时代政府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包括公众话语权提升,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增强,指出在新形势下网络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政府因此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第2章结合我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管理的现实意义。首先提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分为两种模式:常规性主动公开和应激性主动公开。随后分别针对两种模式归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我国原有的监督形式存在很大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不具有客观性,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渠道不顺畅,社会监督力量有限,只有在政府信息常规性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才能纠正政府行为和制度缺陷。而随着社会信息交互的广泛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如果不妥善处理会造成极大地破坏性,政府信息的应激性主动公开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3章从公民权利维度,分析发达国家基于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政治建立起来的权利体系,以及衍生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如人民主权理论、行政知情权理论、表达权理论、新闻自由权理论等。经过对比,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出发,从政府管理维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治国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法律移植本身不能解决一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将法律制度与一国的国情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创建新的法律制度体系,才是最可行的、第4章、第5章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分别结合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经验,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包括主体、对象、公开的事项、公开的信息范围进行评述,同时对该条例确定的公开程序进行了梳理,分别指出存在的相应问题。
第6章同样在比较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特别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
第7章得出结论,认为首先政府在新形势下只有加强信息共享而不是信息垄断,才能维系政府的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其次,单纯的法律移植不能发挥一项法律制度本身的最大优势,只有在充分尊重国情和现有体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标。第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最后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要着眼于完善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协调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运行,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信息公开法》,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甚至政党机关都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从而加强公众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促进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