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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华北敌后建立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自建立之日起,就成为中国人民抗日的重要桥头堡,在坚持持久抗战及之后的战略反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同时,作为之后社会主义政权的雏形,晋察冀根据地还取得了很多影响深远的法制建设成就,尤其是其中打击贪污犯罪的法制建设,对新中国相关法制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晋察冀边区反贪污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边区反贪污法制建设中值得当代借鉴之处。本文采用的是价值分析法和社会实证分析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大部分主要介绍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反贪污法制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分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根据地贪污的特点及产生原因两个部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为组织半政权性质的组织机构、建立边区的筹备阶段、选举成立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取得南京国民政府的批准四个阶段。笔者通过分析几类有代表性的贪污案件来对根据地贪污特点做一个大致的勾勒。根据地贪污现象有以下几个特点,分别是军官贪污现象较多、基层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干部贪污较多、贪污往往伴随有浪费行为和贪污罪常常伴发其他犯罪四个方面,造成以上几点的原因主要有政权组织扩充较快,人员来历复杂、目寇及国民党拉拢腐蚀、根据地生活环境困苦几方面。以上内容为全面认识和了解晋察冀边区反贪污法制建设作了必要的铺垫和介绍。第二大部分详细论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反贪污立法问题。根据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法律乃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晋察冀反贪污立法必须由一个适格的政权组织产生,而从各方面来看晋察冀边区都足合格的立法主体。在反贪污立法的法律地位方面,《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方面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位置得得当,一方面又是针对根据地具体问题对症下药的产物,具有从实质到形式上的合法性,拥有适格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为晋察冀抗晶根据地反贪污法制的主要内容,这里主要以《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为研究对象,分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客体与对象、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四部分,这部分先列举《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然后再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做对比分析,经过对比后发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反贪污法制的内容虽然说受到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比较粗糙,但仍有很大的闪光点。第四部分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反贪污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对我们今天法制建设的启示,特点分为三点,分别是对惩贪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很强的政治性、内容比较粗疏。启示分为三点,一是要制定专门的反贪污法;二是要制定一部反浪费法;二三是改革今天对贪污罪刑罚的量刑标准,使之更加科学化更适应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