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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电子监控措施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无逃于天地之间”,以至于有人宣称“隐私已经死亡”。对于身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只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或监控软件,就可以了解员工的一言一行,乃至他们的思想。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雇主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对雇员进行监控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我国也正逐渐增多。
工作场所常见的电子监控方式主要有:摄像监视、电子监听和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者在工作场所使用电子监控设备一般是出于保护工作场所财产及人身安全,提高劳动效率等合理目的,但是如果电子监控设施使用不当,则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构成威胁。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场所对与用人单位生产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实质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和人生自由的保护,是构建互信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要求。
工作场所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本质是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用人单位知情权是指:用人单位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其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的了解权以及对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主要情况的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单位进行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项合理权利。电子监控措施正是用人单位实现其知情权的一个途径。但是,当用人单位在采用电子监控的方式了解工作场所信息时,不可避免的会限制到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隐私权,因而发生了权利的冲突。
产生权利的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化解权利的冲突,首先要寻找到冲突双方利益的共同点,遵循权利协调原则,划清权利的界限。最终,两个看似矛盾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共存。
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已经受到了国际组织以及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关注。联合国在相关条约和重要文件中都有保护隐私权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保障员工个人资料务实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theProtection of Worker’s Personal Data),其中就有规范雇主对雇员监控的条款。
美国、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也采取不同方式对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进行保护。美国是通过大量侵权行为判例,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制度。美国主要采取企业自律的方式来保护企业雇员的隐私权,倾向于维护企业的利益。英国对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保护主要体现在《数据保护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雇佣中数据保护务实守则》中。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多采用立法保护的方式,更倾向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比较重视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针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近年港澳地区来相继出台了《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关于工作场所个人数据保护原则:雇主对雇员活动监察的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对处理工作场所的隐私保护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这些指导性文件对我国大陆地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法律对隐私的保护还比较薄弱,将隐私作为一项法律权益置于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对于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保护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几乎是空白,关于这方面的论述也不多见。对工作场所劳动者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
要对我国工作场所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主要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确立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民法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点。其次,通过立法和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工作场所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此外,完善劳动法规,明确相关机构和组织在工作场所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中的职责。最终,建立一个保护工作场所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构建互信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