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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外国直接投资(FDI)发挥了原动力与加速器的关键作用;1990年以后,外国直接投资(FDI)已取代以银行贷款及公共投资等获取资本的方式,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外部资本来源,对于同属开发中国家的中国亦不例外。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经济活动基本上係在一种与世隔绝的封闭状态下运作;惟自1978年确立“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以后,开始积极争取与利用国外资本(金)以发展经济,自此利用外资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中,外国直接投资(FDI)首次超过当年度的对外借款,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导形式,自此利用外资的资金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后,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竞相进入,中国逐渐成为开发中国家间的第一大资本输入国,以及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而依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于2004年9月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相关数据及数据显示,中国甚至在2003年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资本输入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FDI)所带动的经济发展促使中国经济实力与影响力与日俱增。
国际资本的流动係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因此,资本输入国其投资环境的良之寙,便成为能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的重要因素,其中,法制环境的完备与否更在其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角色。中国为因应改革开放以后外国直接投资(FDI)管理与规范的需求,陆续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逐步建构以“企业组织本位”为支点,以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制为核心,配合各项专门立法,相互联系综合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法(简称外资法),用以规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准入、待遇与经营活动等。
法律傺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革。基此,本文首先将从影响中国外资立法其变革与发展的外在环境因素—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体制变迁切入,进而导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资立法与政策其游离于开放与管制的思维脉动实深受此等外在因素所牵动;其次,将阐述中国外资法的核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其法源、体系、特征与缺陷;复将以“投资准入、投资措施、投资待遇、投资争议解决”为观察视角,延伸探讨中国为进一步优化投资法律环境与融入世界经济运作,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基于顺应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调整自身缺陷、争取加入WTO与履行入世承诺等考量,目前在各该方面所为之调整与变革;最后,提出重构中国外资法制的思考方向与建议,希为其下一个阶段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