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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从根源上决定了中国新股发行市场的秩序,影响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自2009年6月11日起,中国对新股发行制度先后进行了四轮改革,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被认为是中国股市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改革。而检验改革成效、衡量新股发行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依据是IPO定价效率以及配售公平性。目前,国内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新股定价效率及定价合理性方面的问题,对新股配售公平性方面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在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新股配售的两大主体——承销商和基金公司,其拥有的信息、享受的权利以及自身的需求都会随着具体改革措施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二者之间内在的新股申购与配售的“隐性规则”也会相应发生改变,对新股配售公平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文依托新股发行体制,立足不同制度期间研究新股配售中存在的“利益联盟”。本文选择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作为研究期间,以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的日期2016年1月1日作为节点,将研究期间划分为两个制度期间:预缴款取消前(2015.01.01-2015.12.31)和预缴款取消后(2016.01.01-2016.12.31)。为了考察两个制度期间内利益输送关系的变化情况,本文采用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基于似无相关模型的组间差异检验,首先研究了预缴款取消前后基金公司和承销商之间的利益输送额与基金公司新股申购获配率之间的相关性,并通过将利益输送额采用两种度量方式对比分析,探讨预缴款取消前后利益输送方式的转换。研究发现,在预缴款取消前,佣金费率越高,基金公司新股获配率也会越高,但业务量与基金公司新股获配率之间的相关性不显著;在预缴款取消后,佣金费率与新股获配率之间的相关性出现显著下降,但业务量与基金公司获配率之间出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预缴款取消后,利益输送途径由佣金转向业务量。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个结论,本文又研究了预缴款取消前后利益输送额与基金公司参与申购的基金产品比率之间的相关性,同样得出利益输送方式在预缴款取消后发生了转变的结论。最后,本文研究了不同类型的基金公司在利益输送行为上的差异,并结合制度期间,考察在预缴款取消前后不同类型基金公司利益输送行为发生的变化。通过研究发现,偏股票交易型基金通过佣金进行利益输送行为的倾向更高;而在预缴款取消后,偏股型基金与非偏股型基金利用佣金进行利益输送的程度都有所减轻。在使用各类业务成交总额代替股票成交额来度量业务量指标时,以上结论仍然成立。本文的结论对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国家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IPO过程中不同利益输送渠道的监管,预防投资者和承销商通过转移利益输送途径来逃避监管,并且应当加大对IPO定价、配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利益联盟”的产生与扩散。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环境,优化投资者结构,鼓励投资者参与培训,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养成成熟的市场投资理念,减少短期投机和非理性投资者的出现,从而使新股发行制度更有效地运作,进一步提高发行效率。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本文立足由新股发行制度变化而产生的不同制度期间,通过对比不同制度期间承销商信息价值及自主配售权的变化,对新股配售中利益联盟发生转变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本文对佣金与股票交易额进行对比,探讨分析承销商与基金公司之间利益输送的方式,丰富了新股配售公平性领域关于利益输送方式方面的研究。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的内容涵盖很多方面,新股配售过程中,影响申购、配售等的因素也很多,但因笔者研究能力有限,本文主要研究基于申购环节发生的利益输送情况在新股申购预缴款取消前后产生的变化,进而说明制度变更对于新股配售公平性及利益输送渠道的影响,对于基金公司的择优申购及持股行为等方面未做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