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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协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通过阐明在SPS措施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特别是要确保各成员制定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食品安全建立依据客观的和准确的数据所做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来减少政府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的任意性。与此同时,《SPS协定》鼓励各成员在确定其适当的风险保护水平时,其决定应与协定的原则相一致,并满足透明度、非歧视、风险评估等原则的要求。这意味着对贸易具有潜在限制的措施只能用于为确保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健康为目的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导致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自己本国的产业,往往借卫生检疫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给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极大的贸易损害。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对其他贸易壁垒措施的应用受到了限制,迫使政府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保护国内生产的压力增加。不是以保护健康为目的的SPS措施成为一种有效的保护主义措施,但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特别是隐蔽性等特点,很难对这类壁垒做出挑战,从而使《SPS协定》成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正在形成一道坚固的“安全壁垒”。痛定思痛,针对SPS协议,如何应对已成为我国政府、企业和学者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贸易伙伴的SPS措施客观评判,一旦确定为“壁垒”,则按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申诉”,以期公平裁定。如果判断是正常的贸易措施,则必须积极主动“遵从”。这一课题不但具有较强的学术性、理论性,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亟待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及比较法进行论证研究,提出了在应对《SPS协定》中我国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我国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所面对的挑战和应当做出的努力。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介绍分析及法律焦点,针对由于检验检疫标准的不同,对信用证的定性产生偏差,造成分歧的意见,实质是由于我国采取SPS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但由于我国SPS措施制定不完善,实施过程中的程序不合理,导致贸易纠纷不断,案件层出不穷,给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二部分为SPS协定的概述,从立法目的、渊源及原则等分析,阐述 SPS协定的经济效益;第三部分为SPS措施在我国的现状概述,区别SPS措施与SPS壁垒概念,提出如何选择SPS措施,分析欧美日等国的SPS措施特点;第四部分为针对SPS措施,总结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以便为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SPS提供理论依据,完善我国的SPS措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