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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健康医疗相关的知识产权一直被认为是国际性的特殊而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知识产权具有特殊的特性、各国间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经济背景、历史文化而有别于其它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则系因为不同国家间医药知识产权的主题牵涉广泛。对于我们而言,在各国医药产业不同的发展情形下,属于私权性质的专利权与公共健康之维护间,到底孰为重要?二者之冲突如何达成平衡与和谐?多年来一直是各国际组织非常关心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追求一个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依据“马尔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主题之一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承认对于经贸关系的努力应建立在提升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扩大并稳定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成长、扩展商品与服务贸易产出为目标,当考虑到对世界的资源作最适宜的用途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宗旨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上实现各国各自的需求。”另依TRIPs协议序文中所述:“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实际上公共卫生环境比经济发展更形重要。公共健康环境危机显示了国际经济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的冲突与不均。TRIPs是国际上影响最深远的知识产权条约,是WTO各项文件附件之一。在TRIPs协议的序言中,各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并且了解极不发达的国家成员为了创造可实行的技术基础而赋予国内法令实施最大弹性的特别需要。关于此点,特别是为了因应公共卫生政策的需要,专利权绝非至高无上的公共政策。如一国政府认为妥适,TRIPs协议条文即应被确保适用在药物治疗的用途上。每一条TRIPs协议条文均应依第7条与第8条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加以阐释。WTO/TRIPs协议法律体系尝试限缩国际保护权利间的差距,并对它们加以一般国际法的规范。WTO/TRIPs协议法律体系建立了一个国家必须保护其它WTO成员国知识财产的最低标准。也就是如此,WTO/TRIPs协议法律体系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