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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诉讼爆炸现象日益严重,法院审判压力增大,为了衡平公正与效率,世界各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都逐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方面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兴起;另一方面,诉讼结构内部不断调整,包括审前程序的作用日益凸显,审中程序多样化、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程序。其中兴起并发展于英美法系的即决判决制度是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且并未规定即决判决制度,即所有案件无论繁简、有无争议,只要进入诉讼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才可做出判决。目前我国法学学者和司法界对即决判决制度的相关研究十分有限,因此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太充分。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大致经历了从普通程序简易化到程序规范化,再到繁简分流的螺旋式上升的变化过程,简易程序的重要性逐渐显露。虽然目前我国法院正在逐步进行案件分流的改革,但改革的过程中法院孜孜追求的仍是慎重裁判、发现真实的价值目标。在我国当前诉讼案件繁冗众多的司法背景下,除发现真实的价值目标外,法院还应该重视提高诉讼效率。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借贷纠纷、损害赔偿等,在开庭审理前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已对案件的重要事实不存在实质争点,原告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为了“讨说法”,报复被告或者就标的物的执行有所争议,因此,若依然“程序化”“完整”地走完整个普通审判程序是不经济的,也会导致法院案件压力增大。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案件,完全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即决判决制度由法院在审前阶段直接做出判决。即决判决制度集中体现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促进诉讼效率的理念,可有效地过滤缺乏重要事实争议的民事案件、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缓解民事审判压力。由于即决判决程序减化的是“不必要”的程序,所以它还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整体正义最大化”,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再次,由于即决判决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且在审前阶段不需要开庭就可判决,所以引入即决判决制度除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足外,还有利于增强审前程序的独立性。我国当前构建即决判决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且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总之,当前我国应以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为契机,对即决判决制度进行详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基本结构、具体适用、效力、配套程序等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