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船舶工业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的产业,它对于促进劳动就业,发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根据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力争使我国到2015年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造船大国和强国。根据国防科工委的统计,2007年我国新承接的船舶订单量已经超过7000万载重吨,超过韩国成为世界第一。然而,我国海商法理论界中对船舶建造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在此背景下,笔者对船舶建造合同中船厂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这也是笔者选题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在国际造船业中,应用最广泛的格式文本是由日本造船协会(The Shipbuilders’Association Of Japan)于1974年推出的标准格式,简称SAJ form。并且同海商法的其他领域一样,英国法在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的适用中占有主导地位。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在本文的写作中,以SAJ格式为蓝本,结合国际造船业的实践,分析了英国法下船舶建造合同中船厂的法律地位和救济,并且对中国法下的船厂的法律地位和救济作了有益的探讨。在第一章,作者围绕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展开,先介绍了英国法下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然后结合SAJ格式和造船实践,引用了大量的法学理论说明在中国法中,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第二章,笔者围绕国际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违约和救济展开论述,作者先介绍了英国法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救济方式,明确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卖方所享有的权和在国际造船合同中船厂所享有的救济。然后,重点论述了SAJ格式中船厂所享有的合同约定的救济方式。第三章,着重探讨了国际船舶建造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船厂的救济,首先明确了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含义,然后结合造船实践,介绍了在船舶建造合同中风险的负担和船厂在风险负担下的救济。第四章,笔者探讨了SAJ格式中一个保护船厂利益的重要的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介绍了这个条款在英国法和中国法下的不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