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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属性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对农民土地的征用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变成了永久的国家所有,意味着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已经转变,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在征地过程中和征地后出现了很多问题。“公共利益”被扩大,造成耕地的滥用,农地面积大量减少;征地行为随意性强,具有超强制性和非程序化的特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的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体现;征地监管工作薄弱,尤其是征后跟踪检查滞后。这些问题具有体制上的原因,主要有:一、征地补偿制度滞后,补偿立法不完善,政府单方定价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程序还存在缺陷;二、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健全,受偿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虚设,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平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产权关系不明晰;三、相关制度不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导致补偿工作难以到位;四、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征地补偿费在实际中分配不合理以及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到位等等。本文通过对土地所有权以及征地补偿涉及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征地补偿制度缺陷的深层次根源,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建设已经显现明显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本文着重在制度层面对现行土地征用体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理和归纳,并利用法理学、产权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的相关理论对问题深层次的动因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界定提出建议,并谋求新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架构,试图从法律体系的构建、行政制度的改善以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多方面措施,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征地补偿制度本身的改进。征地补偿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补偿事关改革开放、事关国家经济建设、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对征地补偿进行理论探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