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视域下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研究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an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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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被纽约时报称为“MOOC”元年。MOOC的诞生给教育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开放在线课程机构如雨后春笋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涌现,代表性的机构主要有Udacity Coursera、ed X等。MOOC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式”的趋势,给传统教育带来了新冲击,而且MOOC的大规模、在线、开放性等特征,使世界的学习空间变平了,地域、年龄、语言等因素不再成为人们学习的障碍,只要具备上线的条件,有学习的愿景,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以MOOC为代表的在线教育是实现教育机会公平的有效形式,可以使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但是在MOOC热潮持续升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MOOC的这些新特征使其区别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因此其在适用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定时,存在各种理论困境,从而使得MOOC对于作品利用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教学中的作品使用可以适用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定,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中对教学、科研方面的一些规定。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这些规定的使用都设置了相对严格的条件,对其的使用主体限制为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对象限制为学生、使用方式局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教育类型设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规划教育。然而以云计算、互联网为依托发展起来的MOOC,其将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多种手段都运用到教育教学之中,因此其在使用方式上会采取文字、视频、展览、表演等多种方式、使用空间也不再仅仅是课堂教学、使用对象也具有开放性,导致以MOOC为代表的这种新型教育模式在著作权限制中没有适用空间。但是如果我们从MOOC教育的本质及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进行考量,MOOC具有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为了使MOOC教育模式与著作权限制制度相衔接,我们有必要根据目前的新需求,在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现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做好MOOC教育模式与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衔接,我们需要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角度分别进行完善。对于合理使用制度,建议在我国目前列举式的立法基础上,增加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并合理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条款,使其和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使用方式及使用需求相衔接,从而使得一些非营利性的MOOC课程可以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找到适用空间。对于法定许可制度,建议改革现有的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应的付酬机制等配套问题,从而将一些营利性的MOOC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纳入其中。另外MOOC平台本身也应该做出相关的调整,对其“课堂”采取技术控制措施,完善平台相应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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