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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网络社会的空前发展,层出不穷的网络资产纠纷让专家学者们对该话题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与探究。自2003年蜚声中外的网络资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始,十余年来我国关于网络资产的研究是多方位的,从网络资产的定位,性质,立法规章,诉讼方式到保全措施,不一而足。但是多年的研究成果并未给网络资产带来有效的救济,迄今为止网络资产方面的立法仍旧是空白。面对经营多年的淘宝网店无法继承,费心打造的网络游戏帐号遭遇诈骗和盗窃却无法诉诸司法,生活在网络社会中的部分偏激成员对法治社会的理念颇有微词。必须承认的是,在大工业时代中,资源与财富早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实物形态。网络社会的日新月异让我们不得不对网络资产法益的保护进行新一轮的审视。网络社会中,网络资产的主体,甚至网络资产本身,都是虚构的,但绝不是虚无缥缈的,不存在的。本文将以笔者最新接触的网络资产案件为依据,梳理分析当前法律框架下网络资产欲得以救济的难点和困惑,对十余年来网络资产研究结论进行反思和整合,并提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资产进行救济的相应对策。文章的第一部分梳理了网络资产在目前救济过程中遭遇的困境,提出问题:网络资产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应当得到救济,该如何评价网络资产这种新型的权利。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资产的特征,为下文论述网络资产救济的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三部分诠释了网络资产获得救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我们在现行法体系中构建网络资产救济框架的现实基础。文章的第四部分阐述了网络资产该如何在现行法体系下突破困境,获得相应的评价和救济的思考与对策。文章的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