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合伙制度最早源于欧洲中世纪最,初用于海上交易。这种合伙制度优势是避开双重征税,设立简便,管理运行相于比其他的经济组织比较安全便利,因该此制度迅速在欧洲各国家发展开来。我国在借鉴他们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而且丰富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组织形式。但由于我有国限合伙制度起步较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不足,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限合伙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含义、特征及其所具备的优势,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之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限合伙的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大胆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建议明:确有限合伙人资格:细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范围,明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比例,增加公示这两种合伙人的程序;关于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具体:化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管理权限,完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针对有限合伙人,创造性地提出了如明何确有限责任的规定,扩大有限责任否定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关于表见合伙的构成;要本件文另一个创新点,提出了两种不同类型经济组织的转换,即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这包其括中:细化二者的转换程序,明确在转换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性;规健定全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破产制度:明确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以及提出的主体,细化有限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提出主体以及确定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针对有限合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希望可以有利于帮助合伙企业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同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相信司随着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制度也会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