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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两个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两者通过企业融资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现阶段支撑我国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是牵涉到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有效运作的重大问题,而公司治理的价值理念则是公司法的灵魂,决定着公司系统发挥作用的方向。由于各国越来越重视从公司治理的广义层面来重新认识公司的治理结构,因而,基于广义公司治理角度而产生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念近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充分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对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基于广义公司治理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一点是本文的基本理论前提,从而引申“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至上”这一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同时也阐释了银行作为企业最直接的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深刻剖析了商业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原因与路径。该部分所详述的银行既有动力又有能力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是本文的出发点,通过分析银行作为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和银行作为公司的外部融资人参与到公司治理这两条主要路径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得出以下结论:商业银行之所以介入公司治理的动力就是为了追求获得利息收入以及公司盈利后的利润,商业银行凭借在经济控制与监督中的净成本优势和对企业实施经济控制所具有的信息成本优势有能力监督公司治理。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法律地位,在这一部分中分别介绍了日、德、美三国的银行作用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中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应该作为公司的外部融资人充分发挥银行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本文的第四部分反思我国主办银行制失败之原因和实践效果,主办银行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念作为公司治理的价值理念,同时采银行作为外部融资人的方式对公司治理进行有效监督,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而建立起适度密切的银企关系,充分地发挥银行作为独立的外部融资人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