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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亦可称之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下的劳动者,最需要的是安全。当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事故伤害时,对同一份损害可能出现两种救济途径: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关系如何处理,不仅对解决社会保障法与侵权法交界处的所产生的问题有重要意义,也能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域交界处的类似问题(一个损害上多种赔偿路径之并存)的解决提供借鉴。鉴于此,本文以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路径探析为研究主题,结合我国实务审判和理论学说中的分歧,比较不同国家所选择的救济路径,以期找到解决本文所提出问题之较优方法。在行文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并界定论域。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的法律关系出发,通过归纳实务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提出值得检讨的问题,具体包括:受害劳动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两种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有无行使先后顺序?对这些关键问题的探讨需要明确论域,即对(工伤认定之前提的)劳动关系和第三人侵权有必要进行简单铺垫。第二部分,梳理、对比司法实务和相关立法规范中的争议点,发现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两种救济路径的选择上,理论界主要存在补差、兼得两种不同立场,具体适用补差模式或兼得模式的赔偿范围也未统一。司法实务界在兼得和补差模式外,还出现了第三种裁判模式——部分补差部分兼得的折中模式。折中模式通过对比两者具体损害赔偿项目的性质,分别适用补差模式与兼得模式。第三部分,从制度起源和发展上,分析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两种救济路径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基本思想、价值取向、赔偿范围)。在此基础上,对以取代模式(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兼得模式(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二者兼得)和补差模式(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就高赔偿、差额补充)的具体内容和优劣逐一简要分析。结合我国半社会保险性质和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单独采取某一种模式囿于自身局限,无法有效解决该类型赔偿并存中的法律问题。折中模式的出现,开始成为半社会保险性质下解决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并行给付的一种可行路径。尽管这种模式出现较晚,但在实践中开始得到越来越多地方法院的认可,且有后来者居上之势。第四部分,依折中模式之内容,须确认哪些赔付项目属于具体赔偿,哪些属于抽象赔偿,以分别适用补差和兼得模式。在责任分配上,须讨论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之适用。在程序上,宜采纳工伤保险先行、代位求偿殿后的方式,并通过合并审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