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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的任何“真问题”都是从实践中产生的,都需要从理论的高度予以透彻的解答。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而“法之理”在历史时空中却具有相对的恒久性。法常变而理渐变,对任何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应知其然,而且还必须知其所以然,即要看到法律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东西,这样才能真正把握该法律问题的实质并对其做出理性的回应。
“普遍服务”作为公用事业管制性法律、法规中蕴涵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要义之一,试图在市场自由竞争与国家适度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张力中寻求某种平衡。这一诉求触及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私权的干预这一敏感而富有争议话题。因此,在经济法的层面上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所蕴含的丰富而精妙的法理知识做出理性的解读,有助于消弭人们对国家干预权的疑虑,确保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在“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双重体系下得以实现。
因此,本文并不追求对部门法中的具体法律或规范的进行面面俱到的阐述,更多地可以被理解为对“普遍服务”这一法律原则或规范中所蕴含的关键法理内核进行的诠释和论证。因而可以视为经济法“基本理论”范畴。
本文由三大块,即引言、正文、结论组成。引言主要简扼说明本研究的缘起、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问题。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依循法理学研究所遵照的内在逻辑联系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概述”。
阐述“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概念、发展轨迹、内涵及外延等基本问题,旨在让读者对本文涉及到的概念、术语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第二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基础理论探析”。本部分由两小部分组成,其一,从价值论的角度探究普遍服务原则与公平、正义、利益、理性、人权诸价值的关系,将其置于价值规范的终极关怀之下,力争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得以生成所依托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共利益理论、消费者福利等理论进行详细的解读;其二,从方法论的角度,围绕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如何得以实现这一实践理性问题,提出运用国家干预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激励规制理论等建构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实现机制。
第三部分“经济法视野下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法律关系解读”。承接上文中关于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从经济法的视角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法律关系的实质、主客体及内容做出解读,力求建构一套较为完整的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法学话语体系,回答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应当如何”这一具有正本清源意义的应然问题。
第四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从法律社会论的角度,致力于探究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在实现过程中一旦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在因素发生联系便可能遭遇到的诸如公用企业以提供普遍服务为由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法律风险,并提出通过加强政府管制、完善规则设计、引入价格听证机制等实现法律调整效用的最大化。结论部分,本文从普遍服务的实质与内涵切入,分两条主线进行结论阐述,其一从基础研究的角度出发,指出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私权进行有效干预的典型体现形式之一。法学,尤其是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学,应该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其二从应用研究的层面出发,指出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的建立与实现是普遍服务自身规定性和历史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任何一个具有时代担当的公用企业必须把普遍服务的承担作为企业的精神内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以贯彻执行。
“普遍服务”作为公用事业管制性法律、法规中蕴涵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要义之一,试图在市场自由竞争与国家适度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张力中寻求某种平衡。这一诉求触及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私权的干预这一敏感而富有争议话题。因此,在经济法的层面上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所蕴含的丰富而精妙的法理知识做出理性的解读,有助于消弭人们对国家干预权的疑虑,确保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在“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双重体系下得以实现。
因此,本文并不追求对部门法中的具体法律或规范的进行面面俱到的阐述,更多地可以被理解为对“普遍服务”这一法律原则或规范中所蕴含的关键法理内核进行的诠释和论证。因而可以视为经济法“基本理论”范畴。
本文由三大块,即引言、正文、结论组成。引言主要简扼说明本研究的缘起、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问题。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依循法理学研究所遵照的内在逻辑联系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概述”。
阐述“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概念、发展轨迹、内涵及外延等基本问题,旨在让读者对本文涉及到的概念、术语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第二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基础理论探析”。本部分由两小部分组成,其一,从价值论的角度探究普遍服务原则与公平、正义、利益、理性、人权诸价值的关系,将其置于价值规范的终极关怀之下,力争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得以生成所依托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共利益理论、消费者福利等理论进行详细的解读;其二,从方法论的角度,围绕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如何得以实现这一实践理性问题,提出运用国家干预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激励规制理论等建构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实现机制。
第三部分“经济法视野下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法律关系解读”。承接上文中关于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从经济法的视角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法律关系的实质、主客体及内容做出解读,力求建构一套较为完整的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法学话语体系,回答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应当如何”这一具有正本清源意义的应然问题。
第四部分“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从法律社会论的角度,致力于探究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在实现过程中一旦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在因素发生联系便可能遭遇到的诸如公用企业以提供普遍服务为由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法律风险,并提出通过加强政府管制、完善规则设计、引入价格听证机制等实现法律调整效用的最大化。结论部分,本文从普遍服务的实质与内涵切入,分两条主线进行结论阐述,其一从基础研究的角度出发,指出公用事业普遍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私权进行有效干预的典型体现形式之一。法学,尤其是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学,应该对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其二从应用研究的层面出发,指出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的建立与实现是普遍服务自身规定性和历史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任何一个具有时代担当的公用企业必须把普遍服务的承担作为企业的精神内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