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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年间,阿古柏侵入并占领新疆大部达十年之久,摧毁了清朝在新疆原有的统治体系。光绪三年(1877)清朝收复新疆后,重新构建自己的统治系统,通过在新疆建省,不仅使巡抚逐步取代伊犁将军成为新疆军政首长,而且在地方上建立各级行政衙门,以类似内地的州县制度和州县官员取代伯克治理当地百姓。然而在地方上改变间接管理模式之后,一个来自内地的汉人官员如何治理一个非汉文化的边疆穆斯林社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光绪三年后的吐鲁番为例,利用新近出版的清代吐鲁番厅档案,研究了这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研究发现,为有效治理迥异于内地汉民社会的吐鲁番穆斯林社会,清朝采取两套措施:第一,按照州县制度运作的需求,将旧有社会中的伯克、苏目、阿洪等“头目”改造成适应州县制度运作的“基层社会组织”首领,纳入官府的管理体系,使之成为官府推动当地社会有效运作的支持力量。第二,为了官府与百姓之间能够进行比较直接的交流与沟通,克服与当地讲突厥语的民众交流的语言和文化障碍,清朝官员从收复吐鲁番开始,便很重视官办汉语教育的开展。这两套措施互为表里,相互补充,共同成为维护清朝新疆统治的基础,也是衡量晚清新疆治理的重要课题。文章在“绪论”之外分为两大部分。上编“晚清吐鲁番的地方首领”讨论了清朝通过裁改伯克以及每年的点卯制度,逐渐将郡王以外的所有地方“头目”纳入官府的管理体系,使其成为承办官府各种公务的地方基层首领的情况。在第一章对札萨克郡王、协理台吉、苏目(sumun)等的讨论中,指出了《新疆图志》将协理台吉与图萨拉克齐并列记载的错误,因为协理台吉实际上就是蒙文的图萨拉克齐(tusalaqci)台吉。吐鲁番收复伊始,郡王未归,当地官府主要依靠迈引、哎不咱、阿布都拉罕三位台吉承办各种事关军需的紧急差务,他们常常独当一面,对当时社会生产的恢复起着重要作用,直到郡王履事后,他们才退居幕后。在论述晚清吐鲁番西部的苏目(sumun,亦即满语的牛录/niru、汉语的佐领)时,文章以托克逊四苏目的个案为例,详细论述了苏目的历史渊源及其在当地社会中替官府承办公务的角色,实与其他头目并无二致。第二章围绕晚清吐鲁番伯克进行研究,不同意以往关于建省后伯克不复存在的观点,认为新疆建省后,原属伯克系统的达尔瓜、米拉布仍广泛存在于当地社会,并详细讨论了被当地社会视作“众民之首”的达尔瓜(dorya)的词义、职缺分布及社会功能;讨论了管理水利事务的米拉布伯克,简要分析了米拉布的养廉地问题,并且发现了以往学者极少提及的一种新的专司各庄分水事务的小伯克——柯柯巴什(kok bas)。第三章探讨了被当地百姓称为“以资领袖”的乡约首领,指出有关学者关于晚清伯克裁改乡约的错误认识,说明了吐鲁番乡约职缺的设置由伯克裁改或者添设而来,当地乡约不仅有缠、汉、回族等群上的区别,而且还有总乡约、台车乡约与俄国乡约功能方面的不同,并详细论述了乡约的出缺与补放情况,以及乡约在当地社会中具有的催缴钱粮、稽查治安、查办纠纷、办理水务、修桥补路以及管理婚嫁等职能。本章还详细论述了吐鲁番保甲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建设情况。第四章讨论了吐鲁番伊斯兰教阿洪在当地的领袖色彩,以及阿洪的职缺补放问题,注意到将达尔瓜和吐鲁番郡王补放阿洪的权力逐渐收归官府的情况,官府强化对当地礼拜寺及阿洪的有效管控的情况等。本章还论述了经济领域中的各类商业行头的角色及其与官府的关系(作为官府征税的实际操作者,实际上成为经济领域的准行政职务,甚至后期变成官府的包税人)。下编“晚清吐鲁番的官办教育”分为两章,分别探讨了光绪年间当地推行的义学教育和光绪末到宣统年间实行的新式学堂教育。第五章在官府增进与当地百姓关系的背景下,详细论述了吐鲁番义学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其裁撤情况;讨论了吐鲁番义塾的师资(大多为文化层次较低的内地汉民知识分子)和学童情况(不仅有缠、回、汉族等群身份的差异,也有正课、附课、额外附课学识层次上的不同,从而也会影响束修银两的多少;而官府往往给予缠民学童特别的激励与关照);教材情况(普遍采用汉语儒学教材,但在识字阶段也会采用双语词汇性质的教材)、考试内容(儒家学说)、考试方式(八股文)、义塾经费(几乎全靠地方官府自筹)。本研究指出,因为文化差异大以及塾师、教材、教学方式的选择不当,加上学生出路有限等因素,义塾教育收效不大。第六章围绕学堂教育进行讨论,详细论述了吐鲁番蒙养学堂、小学堂、艺徒学堂、实业学堂、半日学堂、汉语学堂、简易识字学塾等各类学堂的设立及其课程、学生与师资等内容,指出官立学堂明显优于私立学堂教育;研究了新疆省府用于激励缠民的“缠师范生奖励义务章程”;探讨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志教材的编纂情况,研究了档案中发现的一份“吐鲁番乡土志稿”的史料价值。文章通过对档案中保存的学生试卷的分析,指出当时国文、体操、算算、习字、修身等试卷显示出的近代学堂特色。而对学堂的放假与转学制度的分析,指出地方官府对学堂放假时间的调整,意在使其与传统的土著生活相适应。近二十余年来,一些清史研究者非常关注清朝在边疆地区采用的不同于汉地的政治制度。但实际上阿古柏动乱后,清廷对以往“间接治理”的新疆模式有所反思。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新制度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研究发现,虽然清朝在晚清有意通过行省制度和类似内地的州县衙门治理新疆,但当地社会中的各级“头目”仍然是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基层社会新制度的构建,也离不开对这些“头目”社会角色和职能的安排。本研究认为晚清社会制度新建设的这一工作,总体上讲是有成就的。不过晚清新疆官府在安排各种“头目”社会职能的同时,也希望通过汉语言的教育实现官府与百姓之间比较直接的沟通,甚至加强边疆百姓对朝廷的认同。虽然用心良苦,但成效不大。其原因和经验教训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