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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较大争议。学界普遍认可的是,合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得废止,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受益人无过错原则上不得撤销。笔者研究了行政主体处理授益性行政行为的相关案件,认为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行政主体单方过错,而应拓宽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均有过错的特殊情况,即双方混合过错之情形。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和法理推论分析等方法,论证信赖利益在混合过错之下仍需保护。在承认混合过错存在信赖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如何在混合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