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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房屋租赁的大量发生,导致房屋的供不应求,而城市规划程序的复杂、审批的严格,造成大量的建筑未经过审批就建成用于出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不同的法院对该类纠纷有不同的标准,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虽然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标准,但由于违章建筑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更新快的特点,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涵盖,有必要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重新进行研究。本文试图运用案例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围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分五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先由案例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指出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法释[2009]11号文出台后仍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二部分从界定违章建筑入手,得出违章建筑具备公私法上两个法律特性——物的属性(私法)及行政法属性(公法)。第三部分对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从违章建筑的公私法价值、合同效力因素、违章建筑租赁权物权化三方面论证得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并就不同类型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做具体分析,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章建筑类型的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应该认定为有效。第四部分对法释[2009]11号文关于违章建筑合同效力有关条款进行评述,得出违章建筑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建议将法释[2009]11号文关于合同效力条款的规定增加只要该建筑/临时建筑已取得合法用地,合同期内未被行政主管机关限令拆除,能达成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总结以及展望,以期在有关部门修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