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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颁行的新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从而填补了大陆立法的一个空白。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促使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进行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两岸婚姻家庭的理论认识,正确处理涉台婚姻纠纷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无效婚姻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就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立法中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的后果等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而只是简述违法婚姻的一个特定概念,指的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大陆新婚姻法用了三个条文,台湾民法亲属编用了九个条文相应规定各自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两岸无效婚姻制度都依其效力不同相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 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可分为违反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和违反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重婚由于严重冲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为海峡两岸立法所共同认定为绝对无效婚姻,但两地对重婚不论在其民事认定上,还是刑事处罚上都有很大不同。近亲婚也为两岸立法所共同认定为绝对无效婚姻。但台湾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比大陆更为严格,也更为明确,不仅直系血亲和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而且直系姻亲及一定范围的旁系姻亲也不得结婚。而大陆只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疾病婚、早婚,大陆立法规定为使婚姻绝对无效的理由,而台湾立法只认定为使婚姻相对无效的理由。而且两岸关于何谓疾病,何谓早婚的条件也有很大不同。胁迫婚因违背双方合意,为两岸立法共同认定为手!丁对一无效婚姻另外台湾还明确规定欺作婚、违反监护关系及违反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结婚为相对无效女条姻,不合程序婚为绝时无效婚姻,大陆时此未为明定、、 关于无效丧杳姻的认定。。在台湾关于绝时无效婚姻为一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主张,也无须经法院判决宣洁预条姻无效。而对于相对无效长奋姻则依据使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同,而规定有不同的请求权主体,赋予不同的请求期限,由法院宣告撤销丧昏姻效力。在大陆不论绝对无效婚姻还是相对无效婚姻,立法中都明定请求权人,并且在认定程序上都采宣告制,宣告机关也与台湾立法不同,一可为法院,二可为女昏姻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对于绝对无效婚姻两岸立法都认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而对于相对无效婚姻,台湾立法认定其从宣告被撤销之日起不具有丧昏姻效力,无溯及力,大陆立法则认定为自始无效。关于丧备姻无效时财产的处置。大陆立法采取处理非法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置方式,而台湾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处置方式、另外台湾还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损害赔偿制度,及聪养费给付制度,大陆立法时此未为明定、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绝对无效女杏姻,还是相衬无效婚姻,在大陆其子女都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其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r、而台湾相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而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除非经准正或生父认领后才视同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