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来源 :南昌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effer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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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司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公司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处于优势地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决定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和其他第三人所承担的受信人的义务。这就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必须遵守自身所负有的诚信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公司的利益之上,更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由于独特的历史原因,绝大多数公司中普遍存在控制股东。公司股权的不合理,加之法律上规定的缺失,使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违反诚信义务,侵犯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论是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对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进行的有效的规制。笔者认为应当广泛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公司立法中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进行规定。本文为此进行了一些探讨,期望能对此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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