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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以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在讨论东西方司法审判的类型时,往往强调西方是专业化的司法,传统中国是非专业化的司法。这种“理想类型”的研究固然彰显了东西方的差异性,却也遮蔽了中国本身的一些问题。本文的主旨,乃是立足于实证研究,考察清代刑部官员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知识;以突破“理想类型”的限制,回归传统中国的真实一面,重新提问传统中国法官的知识与裁判问题。在清代审转制度下,各省徒罪以上案件都要经刑部复核后,才具有真正的判决效力。因此,刑部官员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决定着全国重罪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另一方面也会投射到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时又是法律(司法)知识的生产者。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通过《清史列传》等传记资料可以发现,很多刑部尚书和侍郎在上任之前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案件审判的程序、要旨以及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此外,有一部分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尤为出众,他们很有可能是刑部最高权力的实质掌控者。而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除此之外,不少刑部官员还编撰律学著作,参与立法,并积极疏陈法律问题。史料中对一些刑部官员审案经历的记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司法能力,同时也代表了官方对于司法官员尤其是刑部官员的评价标准和基本要求。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