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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韩国波拉美医院案在韩国掀起了关于尊严死讨论的热潮,有尊严的死去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有尊严的死,不仅仅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生命权的尊重;2008年韩国延世大学附属医院案,韩国大法院在判决中首次规定了中断延命治疗的一般要件,虽然并未将尊严死立法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尊严死的合法合理地位,不仅推动了尊严死判例法的发展,还对日后确立尊严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2018年1月15日,韩国开始实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尊严死法》),即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医疗的法律。该法确立了延命治疗中断的正当化,保护和尊重患者生命末期的决定,同时还保护了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可是《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并非是完美的法律,患者所作出的放弃维持生命治疗的决定与患者做出决定时候的意识状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患者在意识模糊的状况下做出的决定的认定,是需要日后不断地实践与完善的。我国与韩国相邻,从古至今都有着密切的经济文化交流,虽然两国的司法制度与社会文化都不一样,但是韩国确立尊严死制度依然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去借鉴的;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死亡文化的话题,都是非常的敏感,在人们的任何一个年龄段,都非常忌讳谈到死,死对于人们来说是不吉利的;传统历史中,古代帝王也都是追求长生不老,求佛拜神炼仙丹,逃避死亡;思想文化上,“百善孝为先”与“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以及医学上,医生本就是以救生为本,不可帮助患者死亡等等因素,都是我国目前不能将尊严死立法化、司法化的原因,也是我国死亡文化不能进步的绊脚石。本文通过研究韩国现行的尊严死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了解韩国尊严死制度的确立背景,相关理论的发展以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为我国能实行尊严死(或者安乐死)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立法方面,都能推动死亡文化的发展,早日实现尊严死(或安乐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切入,深入了解积极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研究韩国现行的尊严死制度,了解韩国实施尊严死的背景和目的,还有该制度的特点和意义,对于我国是否有条件实施该制度,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最后根据对韩国现行尊严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社会和法律对于尊严死(或安乐死)的态度,得出对我国日后实行该制度的立法实践上与司法实践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