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存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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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一直饱受争议。2000年立法法颁布后,理论界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规章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争议缘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规章设定处罚的规定与《立法法》对规章立法权限的规定相冲突。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第80条和第82条中,新《立法法》更加强化规章的执行性立法权限,并增加“没有上位法规定,规章不得设定减损他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致使理论界更加质疑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处罚法》修改已列入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此次修法能否对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给予针对性回应,将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可以预想,如何理顺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关系,未来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存废一定是核心问题、基础问题。因此,对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之存废进行全面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
  第一章从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史切入,考察学界存废之争伊始和《行政处罚法》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揭示处罚“乱”“滥”“软”现象。同时,梳理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发展与变化,并揭示处罚法中规章处罚设定权与立法法中规章执行性立法权限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及其演变过程。最后,从我国当时的国情、立法现状及行政管理需要等方面,为处罚法制定时“适度保留”规章处罚设定权“正名”,即揭示其正当化事由。
  第二章对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进行类型化整理,主要从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和种类两方面展开。在主体范围方面,分析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不断扩充的原因。同时,伴随着立法法的修改,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充到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主体范围的扩充势必会增加“越权设罚”的风险。在处罚种类方面,列举当前行政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类型,具体包括创设处罚种类、超越法定幅度和行为、不利处分与行政处罚混同等等。这既对《行政处罚法》中规章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形成冲击,也加剧与《立法法》规定之间的冲突。
  第三章对我国学者在规章处罚设定权问题中所持观点进行总结、对其论证理由进行评析。对于保留论,将学界的主要观点概括为实效说、扩权说、授权说、法律规则适用说等四个方面;对于废除论,将学界的主要观点概括为权力科学说、规章本位说、逐步过渡说、法制统一说等四个方面。然后,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各观点的论证理由进行评析,探寻其中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为后续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第四章对全面废除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进行实证和规范分析。从当前法律法规供给改善、法治政府催生行政“正当性”、从法制体系迈向法治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可知《行政处罚法》颁布时保留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正当化事由已经消失。同时,剖析地方立法权扩张如何为取消规章处罚设定权留下制度衔口,取消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消除乱设处罚现象的“利刃”,揭示坚持保留规章处罚设定权有欲盖弥彰之嫌。
  第五章对废除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之后的制度进行重构,具体包括:采取立法与授权立法双重模式解决行政处罚设定的“依据”问题;全面废除部门规章处罚设定权,对地方政府规章采取相对灵活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处罚的权力;丰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适度扩充地方性法规设定处罚的种类,满足取消规章处罚设定权后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最后,取消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后,规章的清理亦应“循序渐进”,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将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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