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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是一个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息息相关的行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们在解决了温饱之后,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由于医疗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医疗技术和疗法不断被应用于临床,使医疗风险不断加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明显增多。为了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维护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众多学者的呼吁和推动下,我国1997年《刑法》第335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该条规定的立法语言比较模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有很多争议,而由于对医疗事故罪理解的不一致,也影响了实务中对该罪的认定。为此,笔者试图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以及犯罪阻却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在犯罪客体方面,通过比较研究和分析研究,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并且应当把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作为主要客体,把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作为次要客体。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依次对医疗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犯罪主体部分,对医务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对学界争议较大的党政、后勤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党政、后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部分,对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及正当业务行为、患者的承诺和紧急状态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完善医疗事故的立法体例和刑罚配置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