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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是伴随着科学和医学的发展,这项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许多器官衰竭和器官受损的患者充满了希望,同时对于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除了其带来的有利的一面,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器官移植治疗的广泛应用致使器官供需严重失衡,器官价值倍增,由此导致器官买卖交易现象也尤为突出。针对这种现象,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有些国家规定了有关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罪名,以达到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我国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即对器官犯罪中组织出卖器官的行为进行了定罪。本文即是在针对此罪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对其完善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本人认为,本罪的规定存在着如下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需要规定本罪为单位犯罪、明确人体器官的范围、细化本罪的法定刑、规定具体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目前人体器官买卖现象十分猖獗,要想使得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得到有力的控制和打击,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责任明确,使得不法分子得到惩罚。本人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实践,其次充分借鉴外国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现状,仔细研究现有相关法律,肯定增设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提出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比如单位犯罪缺失、人体器官的范围模糊不清、法定刑规定过宽等等。同时指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其次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以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且对其进行总结。最后具体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