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罪犯设置的刑罚有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两种方式。由于管制本身并未对受刑者收监执行,且笔者经搜集资料后并未发现有关管制减刑的案例,故本文暂不对管制的不当减刑予以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两会工作报告均运用了具体的数字以形象表明我国监禁刑不当变更现象极为严重,同时也表明法制环境的构建,必须全国人民一起努力。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实地及网络调查研究,搜集大量数据,深入剖析监禁刑的不当变更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原因。并通过调查我国各地为减少不当刑罚变更而采取的措施并研究了其效果,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环境的具体举措,以对减少监禁刑变更不当提供参考。全文共计2.6万余字,主体包含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监禁刑不当变更的现状及危害。该部分为基础性阐述,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监督纠正违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数,揭露我国司法现状及困境。经笔者分析,由于监狱原因导致的监禁刑不当变更的案件占到所有不当变更案件总数87%左右,而法院原因导致的不当变更约占到13%。第二部分:监禁刑不当变更的原因。在这一部分,笔者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分析:1)立法方面不完善,导致法律漏洞被恶意利用;2)执法与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3)执法与司法机关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如检察院的监督效果薄弱;上级对下级管理不到位等。第三部分:减少监禁刑不当变更的对策。该部分与第二部分相对应,针对存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举措。笔者认为:1.减少监禁刑不当变更,一方面要减少腐败,加强各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将监禁刑变更的各个阶段程序均公开化。如刑罚执行机关将拟变更刑罚的受刑者基本信息在监狱内部公示,收到不同意见的,组成合议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引入“监狱执法监督员”进行监督。2.针对审判机关裁定后续事宜,结合实践中监禁刑不当变更屡禁不止的现象,可考虑在法院作出裁定后设置一段时间公示期: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且异议正当的,法院裁定效力中止,经进行调查核实后决定生效或失效;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针对罪犯在变更刑罚后放弃改造的现象,可设置一段时间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