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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离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既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活力,也是加速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然而,纵观国内外既有研究资料,不难发现,既有理论对商事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专项论著较为缺乏,针对资格分离背后深层次的法理基础探究的论著更是稀缺。而制度的设计应以其深刻的法理基础为后盾,方得长久,否则便是昙花一现,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借助既有理论及客观实践,着重探讨两资格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分离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方案。这既是本文的重难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部分阐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基本原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形上思辨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本章在对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等基本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两资格“统一”和“分离”两种模式,提出应结合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实际需求,肯定对两资格进行“松绑”,以“分离”模式替代“统一”模式。第二部分探讨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法理分析,主要采用了逻辑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公平与效率的权衡自始便是法理学的难题,但商事登记改革的初衷在于建立“宽入”的市场准则,因此,两资格的分离以优先实现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其次,两资格分离能释放市场活力,同时也是理清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为全面有效实现公法与私法合理对接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商事主体营业权及意思自治的实现与否极大地依赖于其营业自由,而唯有将商事登记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才能合理有效维护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进而为营业权的实现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应该要注意防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宽进”的市场准入制度能有效释放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但两资格分离往往也引发一些外部性问题:第一是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离必然割裂既有的信息通道;第二是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自证问题。两资格分离后营业执照仅证明主体资格,各市场主体如何证明自身的经营资格,向市场传达有关自身经营实力的信息成为改革期间及改革后的重要难题;第三是行政机关的监管问题。改革后“先照后证”的市场运营模式亟待相关行政机关革新监管措施并合理配置监管责任,以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第四部分对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的注意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主要采用的是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针对两资格分离所可能引发的外部性问题,本章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促进商事登记改革: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公示平台,二是构建异常登记名录监管商事主体的公示行为,三是完善执法权立法权及建立综合性执法队伍,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执法权配置混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