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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的相关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什么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具体表现以及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完善,是本文探索研究的目的所在。除引言外,论文分三大部分对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加以阐述。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就业歧视现象产生的深层历史背景,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欠缺以及国内外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结合正在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引出本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围绕就业歧视概念和其基本类型的基础理论加以论述,主要包括对就业歧视定义的界定的解释,就业歧视的种类以及对其危害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和立法方面的不足。户籍歧视和性别歧视是目前我国较为普遍的两种歧视现象。他们产生的原因既有基于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基于利益方面的原因。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我国目前与歧视有关的法规法条还大量存在,并且由于对歧视的界定过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造成大量歧视现象无法可依,受歧视者权利无法得到有利的保障。第三部分根据对第二章的分析以及借鉴国外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先进立法和经验,针对我国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关于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界定,成立专门机构来代表弱势就业者的权利。针对大量存在于我国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歧视性条款,要加紧清除,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当然,从法律上规制就业歧视行为,不仅仅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更要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首先要赋予公民以更广泛的诉权并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其次在诉讼中要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毫无疑问,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只有合理地组合和使用其他社会和政策手段,才能最终控制就业歧视行为,并把其危害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