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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我国企业年金虽起步较晚,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已进入高速增长时期。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挪用案件的曝光,揭示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上的弊端。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定为信托模式,但并未规定转移方式和转移时间。上海社保基金案件推进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范管理的进程,但我国并没有完善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只是给出了基本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双重信托管理模式出发,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与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相结合,探讨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对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年金会计,在缴费阶段属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范畴;在积累、发放阶段属于基金会计的范畴。缴费阶段根据收益确定型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其相应的会计核算也不同。由于我国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企业年金计划,同时考虑到我国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的重视,因此本文主要对积累、发放阶段的基金会计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在介绍企业年金的基本概念、信托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会计基础理论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包括企业年金会计的主体、目标等。其次,通过借鉴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研究成果,评价了我国与美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建议。最后,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与会计的关系的阐述以及上海社保基金挪用的案件的分析,提出加强估值核算、完善信息披露等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进行分析。主要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接受托管环节、运营环节和支付环节三个阶段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核算进行分析,并提出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业绩报表以及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估值进行披露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