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探讨的是有关行政法理性,行政的本体性问题。
行政法作为近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关键位置,直接关系到法治国理想的实现。现今主要存在的“管理论"、“保权论"、“控权论"、“平衡论"以及“服务论"等基础理论学说。这些理论或者范式都试图寻找到一个能建构起整个行政规则大厦的基点,以此形成一整套既稳定又和谐的理论范式,使我们不再为复杂的行政与行政规则现象所困扰。但这些理论往往有一种顾此失彼的偏颇,或者陷入非此即彼武断,对行政法有容乃大的内涵与无所不涉的外延欲说还休,而对行政本体性的、固有的特质,行政在现阶段的发展势态,为何存此态势,此态势的进一步发展朝向,少有著论,反而在学界形成了行政法理念的诸种范式。范式的形成不仅制约了行政法理性紧随时代进一步发展的步伐,也抑制了传统文化中含有的合乎行政法理性的观念在新的时期得到复述。笔者正是着论于此,探讨在当今时代下,行政本体存在及扩张的现实特质,力求从其本质出发,寻求富于现实精神的传统精华,凝成行政本体内核,形成行政法理探讨的着力点,在此基础上推演行政法、行政规则的逻辑引论。
本文第一个环节里,笔者欲立先破,从法治及行政法治业已遂成的诸种范式着笔,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揣度近现代以来前后相继的行政法治模式,评析其弊之所失,利之所得,以及其所催生的西式现代性范式置于中国当前情境下的影响。并以此寻求对固有的、不合时宜的范式进行超越的路径。在这个过程中,“控权论”、“保权论"、“平衡论"诸军突起,均欲获致行政法理性的加冕。笔者对此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批判与扬弃。
第二个环节紧承逻辑证成要旨,分析、评述了当前世界多元化发展,社会急剧变迁的趋势下,行政作为社会治理主轴所具有的强大势能在非行政领域,即立法、司法、社会等领域的呈现出的泛行政化特质。也正是在这种泛行政化趋势下,促使行政法理念探讨的虽然络绎不绝,但又为固有的范式所羁绊,没有遵循行政本体推衍的论证理路,探寻行政扩张的本源性、正当性、应然性,从而顺应泛行政化趋势,推导行政本体的自由特质,形成自由行政理念,进而演绎适应性进化的行政规则谱系。此环节为承上启下的逻辑中坚。
第三个环节,笔者着力证成自由行政理念。在理论基奠上,汲取了对新自由主义的扬弃,确证行政本体保有一自足、自立、自生、自发的自由领域;兼顾了新儒教自由主义模式的道德理性,夯实其行政本体固有的道德心性,责任伦理,使其成为人格主义式的存心实体;结合了社群主义的社会观,强调行政本体的存在意义和外在责任。三个方面一经糅合而致成中国传统的中庸精神,使得行政无疑具有一种内在超越性的张扬,也使得自由行政的义理具有内在的适应性和促成外在秩序的生成性。此一环节为论证自由行政理念的逻辑主体。
第四个环节,依循既定的立论路径,建立与自由行政理念相适应的规则谱系。在对依法行政这既定的行政法治理念进行超越的同时,亦对其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的翻新,使其在依规则行政的理路下焕发新意。或许如自由行政理念对传统的形式羁束行政的突破一样,行政规则不再笼统地机械地晦涩地作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二元型构。而是衍生二元型构为多元组合、动态组合型规则谱系。欲作划分之能事,一分为“作为手段的自由行政规则",勾勒政府与社会各自独立又不乏相互适应的自由领域;二分为“作为目的的自由行政规则",助益于政府心性积极地转化为现实的可度量的责任,成为既注重形式的自律又体现出实质的他律,既抱怀崇高的理性又尊重具体现实的中庸之道。此为本论的逻辑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