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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些年来,国内出现了很多产品安全事件,无良生产商往日常食品中添加有害成分,曝光之后,让我们听着都不寒而栗。产品质量法及与其配套的产品召回规定的颁布,增强了对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缺陷产品却屡屡给消费者带来严重问题,从宠物食品到牙膏,从汽车轮胎到儿童玩具,摆在面前的实事不得不让我们思考,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产品缺陷责任应由谁承担、承担何责以及怎样担责。尽管学界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曾有过争论,但时至今日,此争论逐渐尘埃落定,司法实践中也逐渐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但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亦常存同案不同判之情形。究其原因,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对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法条语义表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虽然也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但其规定的内容仍然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内容,没有解决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和实践矛盾重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因此,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先是介绍了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及价值。第二部分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从不同学说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结果作详细的说明,从而综合性地阐述了我国销售者归责原则适用的现状。第三部分在分析其他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借鉴域外国家销售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得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第四部分对严格责任进行分析,指出严格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严格责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包括明确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完善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完善销售者承担终极责任的情形等四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