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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此时,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新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得到大力推广,这就意味着义务承担者的承担比例将会因为PPP模式的应用而发生改变,环境利益享有者的权利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归纳分析了环境权义务承担者的理论基础(包括外部性理论、环境伦理观等),环境权义务承担者的确定原则(包括污染者承担原则、受益者分担原则、强者先担且公平分担原则),进而确定PPP项目中的义务承担者。本文着眼于当前PPP项目发展状况和学术界的理论现实,先后就PPP项目所涉及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使用权的义务承担者及其义务承担进行分析。环境知情权的义务承担者包括公共部门、项目公司。公共部门需积极拓宽环境信息获取的有用渠道和方式,提供有用和精确的环境信息给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细化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使用权的义务承担者涉及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公共部门是环境使用权的义务承担者,无害排污标准的制定者、也是环境治理的引导者,环境管理的监督者和支持者;私营部门是环境使用权的享有者、也是义务承担者,是守法者、也是现场环境管理的执行者。公私部门之间应事先对环境风险有共同的认识和理解,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在此基础上,签订PPP项目协议条款时,坚持三项原则:不应只重企业的环境使用权,而轻公民的环境使用权;不应只重企业的环境管理义务,而轻政府的环境管理义务;不应只重环境使用权交易,而轻环境法律法规标准。遵守两条规则:一是,为了实现环境使用权保护目的,公共部门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政策支持;二是,私营部门的现场环境管理总揽,公共部门的全面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