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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债的清偿方式之一,因具有操作便捷,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高效清偿债务的优势而在民事活动中大量使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这一协议并无明确的条文加以规范,加之实务中以物抵债协议使用的语境复杂、缔约方式多样,造成了实践中司法裁判标准的混乱,导致了类案不类判、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出现,这无益于以物抵债协议功能的发挥,更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总结以物抵债司法裁判的基本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其与理论相结合,探究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同时确定以物抵债的适用规则,以期完善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文章首先将对现有以物抵债协议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并加以总结和分析,探究现阶段以物抵债协议案件的司法态度,再结合相关案例分别讨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既有理论和实务观点,本文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代物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合同更改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及担保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目前实践中对以物抵债有效与否的认定主要参照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特殊的是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还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原债之关系,此外还需根据不同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特征加以判断。在厘清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之后,本文还对以物抵债协议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分析。从不同性质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司法裁判出发,目前对以物抵债协议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之分,这决定以物抵债协议何时成立,进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处断方式。本文坚持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基于意思自治和便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考量,一般应当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适用诺成合同的一般规则的观点。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讨论,明确不同情形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以物抵债协议的适用规则,以期为完善以物抵债协议相关理论,推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