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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共品供给市场化的逐步推行,市场化供给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进一步显露出来。如何解决好公共品供给市场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我国公共品供给市场化顺利进行,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本文明确指出公共品供给市场化中政府与公共品供给企业的关系实质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并且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非常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共品供给市场化方式应以是否盈利进行区分。应该对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进行分析,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不同,会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盈利状况。因此,政府对此种公共品采取市场化供给的方式就不同,所采用的措施也不同。对于市场化供给不能盈利的公共品,公共品生产企业不在市场上收费,由政府给予其补贴。政府按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合约产量,然后与企业签订产量与对应补贴的合约。在完全信息下,政府使两类企业都只得到正常利润,生产出最优产量,并且低成本代理人的产量高于高成本代理人的产量。当存在逆向选择时,政府所设计的合约必须具有甄别作用。这时,与完全信息相比,低成本代理人的产量不变,而高成本代理人的产量则低于最优产量。同时,低成本代理人获得超额利润,高成本代理人只得到正常利润。但当引入质量问题,且消费者对质量有强烈偏好、质量不可验证时,如果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政府不能对不同类型代理人进行有效甄别,只能提供一个混同合约。同样,这时的合约产量低于最优产量,低成本代理人得到超额利润,高成本代理人仍只得到正常利润。为了克服逆向选择、减少代理成本,政府应该采用动态合约确定补贴额度,而考虑质量时,则应对公共品设定一个较高的质量标准。对于市场化供给可以盈利的公共品,政府不应该对企业进行转移支付,应该通过更为间接的手段引导企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当只有单个企业生产公共品时,政府可对其征收价格税。这时,企业的定价介于垄断定价与边际成本定价之间。政府应该合理确定征收的价格税的数量,以使企业的定价等于其平均成本定价,进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引入竞争则是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方法。本文构建的两个企业的竞争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定价及利润的高低主要由两个企业生产的公共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