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关键性作用。立足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任务,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两个亟待探讨的问题:一是在当前这一发展阶段,保护到什么程度最有利于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如何实现这一最优保护水平。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型国家建设每一阶段的最优选择,及其相应的调控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选择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本文围绕研究目的,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虽然已有较多学者关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是,这些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相关研究大多是站在发达国家立场进行分析,对发展中国家的针对性讨论略显薄弱;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特征的关注不够。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立足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及相关结论包括: 第一,讨论了封闭条件下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选择。借鉴Chin和Grossman等人关于南北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构建了封闭经济下的双寡头垄断模型。研究发现,根据创新能力强弱,可以将创新型国家建设分为四个阶段,即:初级阶段、过渡阶段、“创新陷阱”以及高级阶段。对应不同阶段,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选择有所不同,从而得出推论:一国应该依据自身创新能力的差异,实施分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第二,讨论了开放条件下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选择。在封闭经济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加入开放性环境这一贴近现实的因素,构建修正的双寡头垄断模型,讨论发展中国家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扩散影响时,应如何做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决策。根据南方国家创新能力从弱到强的发展路径,把南方国家的创新行为简化为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在初级阶段,创新主要在北方国家进行,南方国家进行创造性模仿;在高级阶段,南、北方国家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创新能力,并互享对方的技术溢出。结论认为:无论是封闭条件下还是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创新能力都应当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在开放条件下,也存在进入“创新陷阱”的可能;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必要建成创新型国家,也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够建成创新型国家。 第三,运用我国1995-200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理论研究结论进行实证分析。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现阶段创新能力的提高对模仿的变化更为敏感,即:我国企业的创新行为更多地体现为“创造性模仿”,据此推断,我国目前应处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渡阶段。本文还发现,从省级层面来讲,对于自主创新能力较高的省份,应该实施强保护,对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省份,应实施弱保护,间接证明了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设定应与创新能力相匹配的结论。 第四,初步探讨了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调控模式,主要包括专门调控机构的设置、调控工具的选择、调控传导机制的优化等内容。研究还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际调控中,要特别注意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相关利益平衡问题以及“创新陷阱”的防范与走出问题等。 通过观察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相关文献、构建理论模型以及实证数据分析,本文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具体而言,本研究主要做出了以下几点贡献: 第一,构建了研究创新型国家建设阶段性特征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模型。根据创新能力的强弱,一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二,进一步论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与创新能力相匹配的观点。在不同阶段,选择与创新能力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会对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能力不相匹配,则可能有损于创新能力。 第三,发现了“创新陷阱”风险的存在。当在创新能力较低而采取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该国就可能陷入“创新陷阱”的恶性循环。 第四,提出了在开放条件下,并非所有国家都适合建成创新型国家的观点。当一国初始创新能力很弱,而且其他发展中国家先于该国开始创新型国家建设时,该国即不适合再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基于此,得出推论: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建成创新型国家,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五,补充了有关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的分析,提出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来调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建议,并认为这是能够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保持在最优的重要措施。